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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 第 2 條

  1. 本辦法所稱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以下簡稱事故應變車輛)之種類及用途如下: 一、環境事故器材車:配置應變、偵檢設備之應變車輛。 二、環境事故勤務車:執行勘查、支援任務之應變車輛。
  2. 事故應變車輛之車身顏色、車身標示字體尺度、基本配備及使用之車輛種類應符合附表規定;依交通管理法令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准外,不得為其他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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