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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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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應變車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登記或登記有效期間屆滿未申請展延或經申請展延未獲核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註銷車輛牌照。

深度解讀

根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第 7 條,當事故應變車輛的登記有效期間屆滿未申請展延或經申請展延未獲核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註銷車輛牌照。 參考資料: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9條規定,對於新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法取得登記備查文件或核可文件者,應在施行修正法後的5年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屆期未申請或未獲准展延者,登記備查文件或核可文件將失去效力。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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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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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事故應變車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登記或登記有效期間屆滿未申請展延或經申請展延未獲核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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