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非因離職、異動而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應由代理人代理。代理期間連續達十五日以上者,運作人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前項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但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可延長至六個月。代理期滿前十五日內,運作人應完成規定級別以上之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核定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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