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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甲、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執行下列業務: 一、依本法第九條及第二十六條就運作及其釋放量製作紀錄定期申報之管理,並妥善保存備查。 二、依本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辦理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之管理,依規定標示毒性、警語及污染防制事項,並備具安全資料表置於運作場所易取得之處。 三、其他製造、使用、貯存行為之污染防制及危害預防等工作。
  2. 運作人兼有運送行為時,除已設置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外,甲級或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辦理第十三條所定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執行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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