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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分為甲級、乙級及丙級。
  2. 運作人所設置之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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