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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常駐於製造、使用、貯存運作場所,並專職執行業務。
  2. 前項專職指不得兼任環境保護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環境保護、化學物質管理無關之工作。但下列情形,具備第二條第二項資格之廠務、場所主管人員、負責人得兼任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一、運作第一、二類毒性化學物質,單一物質任一日在常溫、常壓狀態下液體數量在未滿十公噸、固體數量未滿三百公噸,得兼任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二、兼任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3. 前項所稱其他與環境保護、化學物質管理無關之工作,指未同時擔任其他正職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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