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常駐於製造、使用、貯存運作場所,並專職執行業務。
- 前項專職指不得兼任環境保護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環境保護、化學物質管理無關之工作。但下列情形,具備第二條第二項資格之廠務、場所主管人員、負責人得兼任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一、運作第一、二類毒性化學物質,單一物質任一日在常溫、常壓狀態下液體數量在未滿十公噸、固體數量未滿三百公噸,得兼任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二、兼任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 前項所稱其他與環境保護、化學物質管理無關之工作,指未同時擔任其他正職之業務。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