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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運作人應令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或代理人,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第六條規定,監督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常駐運作場所,並專職負責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業務。 二、依第七條規定,應備有請假紀錄。該請假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年。 三、監督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或代理人執行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業務,且不得有前條所定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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