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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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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潛勢:指特定地區受自然環境、人為因素等條件影響所潛藏易致災害之機率或規模。 二、災害潛勢資料:指依氣象、水文、地質、地形、災害紀錄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分析模擬區域內各處災害潛勢之預警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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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潛勢:指特定地區受自然環境、人為因素等條件影響所潛藏易致災害之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