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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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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關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潛勢資料,由各級主管機關蒐集及彙整分析,建立災害潛勢資料庫,並依法公開;必要時,應實地調查分析或專案委託研究,並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組成審查小組,予以審定。
  2. 2.前項資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立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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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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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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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 4 條規定:「有關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潛勢資料,由各級主管機關蒐集及彙整分析,建立災害潛勢資料庫,並依法公開;必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