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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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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與受有利益人進行協談時,應檢視受有利益人所附佐證資料之真實性與正確性,並考量確認所得利益所需成本,評估協談要件及內容,必要時,得召開會議,邀集專家學者共同參與。
  2. 2.協談結果,應作成紀錄。主管機關得審酌參考協談結果,作成行政處分進行追繳。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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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酌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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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第 15 條規定:「主管機關與受有利益人進行協談時,應檢視受有利益人所附佐證資料之真實性與正確性,並考量確認所得利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