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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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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取得專業應變人員合格證書並登載為相關運作人或應變、諮詢機構之專業應變人員者,應每年度完成再訓練。
  2. 2.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取得專業應變人員合格證書,一年內未登載為相關運作人或應變、諮詢機構之專業應變人員者,應於到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再訓練。因故未能參加再訓練者,應於報到日前,以書面敘明原因向直轄市、縣(市)或原認證主管機關申請延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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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認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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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取得專業應變人員合格證書並登載為相關運作人或應變、諮詢機構之專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