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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參加專業應變人員訓練合格者,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合格證書。
  2. 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申請核發合格證書者,其所參加之訓練課程或內容有變更時,應就變更部分參加補正訓練合格後始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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