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相關運作人委託應變機構執行應變,仍應有一定自主應變量能及專業能力,其登載專業應變人員之訓練合格等級及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第十三條第一款或前條第一款者,技術級二人以上。 二、符合第十三條第二款或前條第二款者,技術級及操作級各一人以上。 三、符合第十三條第三款者,操作級一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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