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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登載之專業應變人員等級,同時符合第十三條至前條各款規定者,相關運作人應依各款規定之最高等級登載專業應變人員。
  2. 第十三條至前條專業應變人員之級別,得以下列級別代之: 一、通識級得由操作級、技術級、指揮級或專家級為之。 二、操作級得由技術級、指揮級或專家級為之。 三、技術級得由專家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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