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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相關運作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將符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專業應變人員訓練合格人數及等級,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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