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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施行前參加各級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人或團體符合第五條附件一之專業訓練者,得於本辦法施行後六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佐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同等級專業應變人員資格認可,經測驗合格發合格證書。但具十年以上之事故應變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者,得免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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