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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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前參加各級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人或團體符合第五條附件一之專業訓練者,得於本辦法施行後六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佐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同等級專業應變人員資格認可,經測驗合格核發合格證書。但具十年以上之事故應變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者,得免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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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第7條,該條款規定了參加各級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人或團體專業訓練者可以在辦法施行後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同等級專業應變人員資格認可,並經測驗合格核發合格證書。同時也提到具有十年以上事故應變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者,可以免於測驗。 在相關範例中,可以引用台中市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暨臺中市工業區區域聯防演練中的相關文件,這些文件提供了對8小時以下的環境講習的需求,符合該條款的規定。 另外,也可以引用其他行政懲罰案例中的相關文件,例如對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罰鍰的情形,這些文件也符合該條款的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核名詞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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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