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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業應變人員證照訓練、再訓練及前條之測驗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各科目成績均達及格標準以上者,為訓練合格。
  2. 前項科目成績不及格者,自訓練結訓之日起一年內,得申請該科目補考二次,屆期未參加補考者,該科目為不及格。但前條之同等級資格認可測驗,以一次為限。
  3. 補考後仍有科目成績不及格者,得就其不及格科目於最後一次補考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參加補訓練一次。
  4. 參加前項補訓練測驗者,補考科目之測驗以一次為限,該科目仍不及格,則認定該次訓練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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