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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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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測定機構名稱。 二、檢驗室名稱及地址。 三、檢驗室主管姓名。 四、測定類別、項目及檢測方法。 五、有效期限。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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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許可證應記載測定機構名稱、檢驗室名稱及地址、檢驗室主管姓名、測定類別、項目及檢測方法、有效期限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 舉例來說,根據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一家名為「環境科技檢驗中心」的測定機構取得了許可證,其許可證上應該記載有檢驗室的地址、主管的姓名、以及該檢驗室所屬的測定類別、項目和檢測方法,還有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等相關事項。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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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測定機構名稱。 二、檢驗室名稱及地址。 三、檢驗室主管姓名。 四、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