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1.許可證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測定機構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五至六個月內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但於許可證有效期間,測定機構有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處分確定者,其許可證展延之有效期限最長為三年。
- 2.測定機構申請展延文件不符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即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 3.測定機構依第一項規定期間申請展延者,因中央主管機關之審查致許可證期限屆滿前無法完成展延准駁者,測定機構於許可證期限屆滿後至完成審查期間內,得依原許可證內容執行測定業務。
- 4.測定機構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申請展延者,中央主管機關尚未作成准駁之決定時,應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日起,停止執行該項目之測定業務。未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者,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日起,其許可證失其效力。如須繼續執行該項目之測定業務,應重新提出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