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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 7 條

第五條檢驗室主管之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公立、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學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空氣污染物或噪音檢驗測定經驗三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但公立、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以上畢業者,得減少一年測定經驗。 二、公立、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學歷高中(職)畢業,並具有空氣污染物或噪音檢驗測定經驗五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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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7條第5條規定,檢驗室主管的資格分為兩種,分別為: 1. 公立、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學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空氣污染物或噪音檢驗測定經驗三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但公立、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以上畢業者,得減少一年測定經驗。 2. 公立、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學歷高中(職)畢業,並具有空氣污染物或噪音檢驗測定經驗五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檢驗室主管是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以上畢業者,並且具有兩年的空氣污染物或噪音檢驗測定經驗,則符合第一項規定。 以上解釋所使用之參考資料為《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7條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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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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