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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檢測標準方法訂定準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環境檢測標準方法尚未公告者,為因應實際需要,應就左列檢測方法來源依序採用檢測方法: 一、中國國家標準。 二、美國環保署公告方法。 三、美國公共衛生協會之水質及廢水標準方法。 四、日本工業規格協會之日本工業標準。 五、美國材料試驗協會之方法。 六、官方分析化學家協會標準。 七、德國工程師協會之德國工業標準。 八、其他國家常用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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