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檢測標準方法訂定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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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檢測標準方法之審議工作,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選定國內自行開發成功並經國內二家以上實驗室驗證之檢測方法,由本署環境檢驗所設置之標準方法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方法委員會) 之技術小組提供審查意見,送請方法委員會審核。 二、選定國外通用並經翻譯之檢測方法,由方法委員會主任委員指定一名委員審核,送請方法委員會備查。但方法委員會認為有必要者,應由國內一家實驗室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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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