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一 章 總則
>
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本法所稱公害,係指因人為因素,致破壞生存環境,損害國民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其範圍包括水污染、空氣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振動、惡臭、廢棄物、毒性物質污染、地盤下陷、輻射公害及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
指定公告為公害者。
本法所稱公害糾紛,指因公害或有發生公害之虞所造成之民事糾紛。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處理機構 §4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調處委員會 §4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裁決委員會 §9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處理程序 §14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調處 §14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裁決 §3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41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