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得依本法規定,申請調處及裁決。
抱歉,我不知道公害糾紛處理法第 3 條的具體內容及相關參考資料。
公害糾紛得依本法規定,申請調處、再調處及裁決。
立法理由鑑於公害發生原因及發生過程認定不易,為有效防止及紓解糾紛,擬於司法救濟制度之外,另設行政上之救濟制度,藉行政權之介入調處或裁決,以有效解決公害糾紛。
公害糾紛得依本法規定,申請調處及裁決。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簡化公害糾紛處理作業,刪除公害糾紛再調處程序。
鑑於公害發生原因及發生過程認定不易,為有效防止及紓解糾紛,擬於司法救濟制度之外,另設行政上之救濟制度,藉行政權之介入調處或裁決,以有效解決公害糾紛。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簡化公害糾紛處理作業,刪除公害糾紛再調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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