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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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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
以書面或於
調處
期日
以言詞明示拒絕調處者,
調處不成立
。
當事人一造無正當理由,連續二次調處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但調處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處之望者,得另定調處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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