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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相對人以書面或於調處期日以言詞明示拒絕調處者,調處不成立
  2. 當事人一造無正當理由,連續二次調處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但調處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處之望者,得另定調處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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