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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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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相對人以書面或於調處期日以言詞明示拒絕調處者,調處不成立。
  2. 2.當事人一造無正當理由,連續二次調處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但調處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處之望者,得另定調處期日。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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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相對人名詞
  • 調處名詞
  • 期日名詞
  • 調處不成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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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規定:「相對人以書面或於調處期日以言詞明示拒絕調處者,調處不成立。當事人一造無正當理由,連續二次調處期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