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93.11.24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 調處委員會應備置調處委員名簿,登錄調處委員,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出生地。 二、學歷及經歷。 三、職業及現行職務。 四、專長。 五、任期起訖年、月、日。
- 前項調處委員名簿,應報請所在地地方法院及裁決委員會備查。調處委員變動時,亦同。
- 前二項規定,於裁決委員會準用之。
- 當事人得向調處委員會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調處委員名簿。
- 調處程序,得於調處委員會辦公處所或其他適當之場所行之。
- 調處委員或經辦調處事務之人,對於調處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 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於裁決程序準用之。
- 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二條之規定,於裁決委員準用之。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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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全文共 38 條,最新異動日為 93.11.24,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