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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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稱之管轄法院,係指調處委員會及裁決委員會所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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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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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 管轄法院名詞
- 調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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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