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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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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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該條規定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這表示此施行細則在發布之日就立即生效,不需要額外的等待期。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這也意味著施行細則在發布後三日內即具有拘束力。例如,如果某施行細則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公布,則根據法規,該施行細則在 2022 年 10 月 4 日開始生效。 參考資料: 台灣中央法規標準法及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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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