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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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將辦理公害陳情事務有關資料編訂卷宗,分類集中保管,並將辦理概況陳報上級機關層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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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將辦理公害陳情事務有關資料編訂卷宗,分類集中保管,並將辦理概況陳報上級機關層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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