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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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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調處委員會每六個月應將前六個月辦理調處業務之概況,併同法院核定之調處書,報請裁決委員會備查。
  2. 2.關於調處及裁決事件之文書,應按一案一卷之方式編訂卷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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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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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調處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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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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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調處委員會每六個月應將前六個月辦理調處業務之概況,併同法院核定之調處書,報請裁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