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調處委員會每六個月應將前六個月辦理調處業務之概況,併同法院核定之調處書,報請裁決委員會備查。
  2. 關於調處及裁決事件之文書,應按一案一卷之方式編訂卷宗管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