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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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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委員會行詢問
期日
,當事人一造經
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申請,由其一造陳述而為裁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陳述而為裁決。
如以前已為陳述或
證據
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書面之陳述者,為前項裁決時,應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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