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指定調處委員會管轄者,應將有關書件送交裁決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三人或五人,以合議決定之。
- 裁決委員會就前項申請,得指定直轄市或縣(市)調處委員會管轄。
- 裁決委員會為指定後,應即通知當事人及受指定之直轄市或縣(市)調處委員會。事件如經其他調處委員會受理者,並應為通知。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1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