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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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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得共同選定委員一人或數人逕行調處。
  2. 2.前項選定後,未被選定之調處委員於調處期日,得不到場調處。

深度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因為我不清楚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相關內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調處名詞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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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當事人得共同選定委員一人或數人逕行調處。前項選定後,未被選定之調處委員於調處期日,得不到場調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