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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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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處委員會收到調處申請書後,應於一個月內訂定調處期日,並製作調處通知,記載到場之日、時及處所,送達於當事人。其經調處委員面告調處日、時及處所請其到場並載明紀錄者,與送達通知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曾以書面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
  2. 2.第一次調處期日之通知,應於七日前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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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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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調處名詞
  • 期日名詞
  • 送達名詞
  • 陳明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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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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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調處委員會收到調處申請書後,應於一個月內訂定調處期日,並製作調處通知,記載到場之日、時及處所,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