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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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調處委員會應備置調處委員名簿,登錄調處委員,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出生地。 二、學歷及經歷。 三、職業及現行職務。 四、專長。 五、任期起訖年、月、日。
- 2.前項調處委員名簿,應報請所在地地方法院及裁決委員會備查。調處委員變動時,亦同。
- 3.前二項規定,於裁決委員會準用之。
- 4.當事人得向調處委員會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調處委員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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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