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7

快速跳轉

調處委員有前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由該直轄市長、縣(市)長遴聘適當人士為其繼任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第7條,當調處委員因前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而無法履行職務時,可以由該直轄市長、縣(市)長遴聘適當人士為其繼任人。這個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調處委員職務的持續性,並且尋找適合的人士來填補空缺。例如,根據參考資料《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可以看到繼任人士的遴聘程序和條件。

  • 調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調處委員有前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由該直轄市長、縣(市)長遴聘適當人士為其繼任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