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定調處委員會委員出缺,係指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解聘。 二、辭職。 三、失蹤達一年以上。 四、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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