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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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有關機關代表,職務有異動時,得由各該機關重行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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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有關機關代表,職務有異動時,得由各該機關重行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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