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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處申請書應按相對人選定當事人人數,提出抄本。
  2. 調處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有欠缺者,調處委員會得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間內補正。
  3. 第一項規定,於相對人提出答辯書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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