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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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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處委員會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為移送時,應將有關書件送交受移送之調處委員會,並即通知當事人,其有代理人者,亦同。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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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調處名詞
  • 第十八條第三項條文
  • 當事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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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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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調處委員會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為移送時,應將有關書件送交受移送之調處委員會,並即通知當事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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