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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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申請不合法者,指其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申請人或相對人無當事人能力者。 二、申請人或相對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三、由代理人申請,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四、當事人不適格者。 五、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有欠缺者。 六、未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繳納費用者。 七、同一事件已依本法規定受理或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起訴者。 八、同一事件經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或其調處書、協議書或裁決書經法院核定者。 九、同一事件依其他法律之規定,已取得強制執行名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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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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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相對人名詞
- 當事人能力名詞
- 無行為能力名詞
- 限制行為能力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代理權名詞
- 第四十三條條文
- 同一事件名詞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起訴名詞
- 辯論名詞
- 調處名詞
- 裁決書名詞
- 核定名詞
- 強制執行名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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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