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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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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申請不合法者,指其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申請人或相對人當事人能力者。 二、申請人或相對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三、由代理人申請,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四、當事人不適格者。 五、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有欠缺者。 六、未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繳納費用者。 七、同一事件已依本法規定受理或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起訴者。 八、同一事件經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或其調處書、協議書或裁決書經法院核定者。 九、同一事件依其他法律之規定,已取得強制執行名義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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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相對人名詞
  • 當事人能力名詞
  • 無行為能力名詞
  • 限制行為能力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代理權名詞
  • 第四十三條條文
  • 同一事件名詞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起訴名詞
  • 辯論名詞
  • 調處名詞
  • 裁決書名詞
  • 核定名詞
  • 強制執行名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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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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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申請不合法者,指其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申請人或相對人無當事人能力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