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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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協定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雙方簽名: 一、簽訂協定之人。 二、協定標的。 三、環境保護措施。 四、緊急應變計畫。 五、其他有關環境保護約定事項。 六、協定有效期間。 七、簽訂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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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該條規定了環境保護協定應包括的事項,並由雙方簽名確認。具體包括簽訂協定之人、協定標的、環境保護措施、緊急應變計畫、其他有關環境保護約定事項、協定有效期間以及簽訂年、月、日等。根據附卷的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三十九號何建國偽造文書案刑事判決,何建國在執行公務時遭遇了妨礙檢查的行為,這符合環境保護協定應包括的事項中的環境保護措施及其他有關環境保護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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