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本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之適當地點,指開發行為附近之下列處所: 一、開發行為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公室。 二、毗鄰前款鄉(鎮、市、區)之其他鄉(鎮、市、區)公所。 三、距離開發行為所在地附近之學校、寺廟、教堂或市集。 四、開發行為所在地五百公尺內公共道路路側之處所。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處所。
  2. 開發單位應擇定前項五處以上為環境影響說明書陳列或揭示之處所,並力求各處所平均分布於開發環境區域內。
  3. 開發單位於陳列或揭示環境影響說明書時,應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公布於指定網站至少三十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2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