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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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開發單位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或第八條第二項舉行公開說明會,應將時間、地點、方式、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於十日前刊載於新聞紙及公布於指定網站,並於適當地點公告及通知下列機關或人員: 一、有關機關。 二、當地及毗鄰之鄉(鎮、市、區)公所。 三、當地民意機關。 四、當地村(里)長。
- 2.前項公開說明會之地點,應於開發行為所在地之適當地點為之。
- 3.開發單位於第一項公開說明會後四十五日內,應作成紀錄函送第一項機關或人員,並公布於指定網站至少三十日。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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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七條第三項或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 適名詞
-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7 條條文
-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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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