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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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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開發單位依本法第十條所提出之範疇界定資料,主管機關應公布於指定網站至少十四日,供民眾、團體及機關以書面表達意見,並轉交開發單位處理。
  2. 2.主管機關舉辦範疇界定會議七日前,應公布於指定網站,邀集委員會委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及居民代表界定評估範疇,並由主管機關指定委員會委員擔任主席。
  3. 3.主管機關完成界定評估範疇後三十日內,應將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確認之事項,公布於指定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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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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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22-1 條規定:「開發單位依本法第十條所提出之範疇界定資料,主管機關應公布於指定網站至少十四日,供民眾、團體及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2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