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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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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五條所稱同一場所,指一定區域內,各開發場所環境背景因子類似,且其環境影響可合併評估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33條,同一場所指的是一定區域內,各個開發場所的環境背景因子類似,且其環境影響可合併評估。這表示在相似環境背景下,可以將各個開發場所的環境影響進行合併評估。 舉例來說,根據上述參考資料中的裁判書或判決書,有關北投纜車案的情況就符合這個條文的精神。在這個案例中,被告企業為了規避環境影響評估法,刻意將開發範圍切割成不到1公頃的小土地,藉此規避進行環境影響評估。這樣的行為顯然是為了規避法規,並不符合同一場所 環境影響可合併評估的原則。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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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本法第十五條所稱同一場所,指一定區域內,各開發場所環境背景因子類似,且其環境影響可合併評估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