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五條所稱同一場所,指一定區域內,各開發場所環境背景因子類似,且其環境影響可合併評估者。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33條,同一場所指的是一定區域內,各個開發場所的環境背景因子類似,且其環境影響可合併評估。這表示在相似環境背景下,可以將各個開發場所的環境影響進行合併評估。 舉例來說,根據上述參考資料中的裁判書或判決書,有關北投纜車案的情況就符合這個條文的精神。在這個案例中,被告企業為了規避環境影響評估法,刻意將開發範圍切割成不到1公頃的小土地,藉此規避進行環境影響評估。這樣的行為顯然是為了規避法規,並不符合同一場所 環境影響可合併評估的原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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