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環境影響評估法第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條之1執行疑義補充說明。
要旨
茄萣 1-4 號道路開發單位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該案辦 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應迴避之對象,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茄萣 1-4 號道路開發單位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該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應迴避之對象,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有關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3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5 條之 1 執行疑義,本署已於本(105) 年 4 月 12 日以環署綜字第 1050028011 號函回復在案。
二、該函說明六已明確敘明,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5 條之 1 第2 項係針對直轄市、縣(市)政府為開發單位或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辦機關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委員應全數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為規定,並未涉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擔任開發單位時之迴避原則進行規範。因此茄萣 1-4 號道路開發單位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時,由高雄市政府依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第 33 條及「高雄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相關迴避條文判認應迴避之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