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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0 條

  1. 說明書應依附件三及附表一至附表十四之規定,評估書初稿、評估書應依附件四及附表一至附表六、附表十至附表十二、附表十四之規定,記載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說明書、評估書初稿、評估書並應備齊附件五規定之圖件。
  2. 開發單位依附表七進行環境品質現況調查時,應優先引用政府機關已公布之最新資料,或其他單位長期調查累積之具代表性資料,如不引用時,應進行現地調查。但應於附表九敘明理由。
  3. 開發單位依前項規定進行現地調查之資料應於指定網站依規定格式傳輸原始數據。
  4. 開發單位因區位環境或開發行為特性得調整附表七所規定之調查項目、方法、地點、時間或頻率。但應於附表九敘明理由。
  5. 開發行為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附表二或自願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其說明書附表七環境品質現況調查改依附表八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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