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37 條

  1. 開發行為經審查認定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於範疇界定前,應依說明書審查結論,篩選環境關鍵項目與因子,並填寫範疇界定指引表(附件六),且視需要列出不同可行替代方案之環境影響評估範疇,送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召開會議討論確認評估範疇。
  2. 開發單位應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參酌前項會議之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團體及當地居民所提意見,並於提送之評估書初稿敘明其辦理情形。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