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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環境影響之預防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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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3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件六 範疇界定指引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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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開發行為經審查認定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於範疇界定前,應依說明書審查結論,篩選環境關鍵項目與因子,並填寫範疇界定指引表(附件六),且視需要列出不同可行替代方案之環境影響評估範疇,送
主管機關
依本法
第十條
召開會議討論確認評估範疇。
開發單位應依本法
第十一條
規定,參酌前項會議之主管機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團體及當地居民所提意見,並於提送之評估書初稿敘明其辦理情形。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環境影響之預防對策 §1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不同開發行為之評估事項 §4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58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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