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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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可能運作或運作時衍生危害性化學物質者,開發單位應依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進行健康風險評估,並將其納入說明書、評估書初稿、評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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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開發行為可能運作或運作時衍生危害性化學物質者,開發單位應依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進行健康風險評估,並將其納入說明書、評估書初稿、評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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